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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翠芝与刘现京、李威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芝,刘现京,李威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朱翠芝,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明,城镇居民。被告:刘现京,农民。被告:李威威,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712号天恒基府城花苑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翠芝与被告刘现京、李威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曹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告刘现京所有的新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2015年2月6日,被告刘现京提供人民币4万元作担保,请求解除对新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现京所有的新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