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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麻江县兴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麻江县兴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西,董事长。被告:贵州省麻江县兴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素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麻江县兴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8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共计9518元,由原告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玉山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