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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语河金属材料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胶南市安倍德阀门管件销售中心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88号2幢1397室。法定代表人杨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琳,女,汉族,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申报人胶南市安倍德阀门管件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师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军,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申请人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号码为3090005326364463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胶南市安倍德阀门管件销售中心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申请人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新福审 判 员  阮志娟人民陪审员  陈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妹琼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