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朋印与邢台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分公司、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印,邢台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分公司,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朋印,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平乡县。委托代理人郑培盛,平乡县丰州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分公司,住所地平乡县。负责人霍文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师存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印诉被告邢台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分公司、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朋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邢台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分公司、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朋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邢台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分公司、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印撤回对被告邢台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分公司、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后为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