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134号原告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红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伟宁,系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军,系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