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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梅柏琼、王利娟、XX、马焕义申请执行王顺元、李太顺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柏琼,王利娟,XX,马焕义,王顺元,李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345号申请人梅柏琼。申请人王利娟。申请人XX。申请人马焕义。被申请人王顺元。被申请人李太顺。本院在执行梅柏琼、王利娟、XX、马焕义与王顺元、李太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王顺元、李太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04)米易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