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潘建柱与朱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柱,朱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潘建柱。委托代理人:管其炳。被告:朱林明,成年。委托代理人:周尧铨。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柱诉被告朱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建柱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