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