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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继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青川县乔庄镇;负责人王银生,系该社主任。被告王继明,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8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张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