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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465号-2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谢勇,杨娇妹,邓剑民,陈剑锋,章水平,李政军,刘国良,李燕群,黄伟强,张天贵,李庆华,黄建成,汪薇,彭举,姚和盛,蔡坚,张君宗,周高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谢勇,杨桥妹,邓剑民,陈剑锋,章水平,李政军,刘国良,李燕群,黄伟强,张天贵,李庆华,黄建成,汪薇,彭举,姚和盛,蔡坚,张君宗,周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65号-2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负责人王哲。被执行人谢勇,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被执行人杨桥妹,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执行人邓剑民,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被执行人陈剑锋,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章水平,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汩罗市。被执行人李政军,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刘国良,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李燕群,女,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黄伟强,男,汉族,1962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天贵,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庆华,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建成,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汪薇,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被执行人彭举,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姚和盛,男,汉族,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蔡坚,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执行人张君宗,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周高,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谢勇、杨桥妹、邓剑民、陈剑锋、章水平、李政军、刘国良、李燕群、黄伟强、张天贵、李庆华、黄建成、汪薇、彭举、姚和盛、蔡坚、张君宗、周高信用卡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勇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86.92元及利息4575.72元、滞纳金394.87元、取现手续费10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5元;被执行人杨桥妹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223.12元及利息3422.43元、滞纳金421.4元、取现手续费20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被执行人邓剑民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921.15元及利息3816.85元、滞纳金556.91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被执行人陈剑锋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863.01元及利息3301.86元、滞纳金267.51元、取现手续费10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被执行人章水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928.21元及利息2584.55元、滞纳金274.77元、取现手续费10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被执行人李政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663.35元及利息2591.21元、滞纳金332.76元、取现手续费20元;被执行人刘国良应向申请执行人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969.45元及利息2526.68元、滞纳金374.46元、取现手续费20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被执行人李燕群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989.43元及利息2605.81元、滞纳金501.29元、取现手续费18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被执行人黄伟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890.15元及利息2565.59元、滞纳金464.83元;被执行人张天贵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454.82元及利息2656.97元;被执行人李庆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795.44元及利息2548.33元、滞纳金495.99元、取现手续费20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被执行人黄建成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987.75元及利息2645.95元、滞纳金292.65元;被执行人汪薇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774.87元及利息2821.3元、滞纳金699.77元;被执行人彭举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42元及利息3453.14元、滞纳金853.74元、取现手续费30元、分期手续费133.92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被执行人姚和盛应向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欠款本金6231.13元及利息2731.85元,滞纳金435.2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被执行人蔡坚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93.34元及利息2112.94元,滞纳金468.43元、取现手续费13元、单项增值服务费33元;被执行人张君宗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299.2元及利息3160.98元,滞纳金494.53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被执行人周高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00元及利息2123.66元,滞纳金391.94元、取现手续费4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4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谢勇的银行存款90.48元,扣缴为本案执行费;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剑锋的银行存款523.77元,扣缴执行费123.77元,余款4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天贵的银行存款682.26元,扣缴执行费52.26元,余款63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彭举的银行存款552.23元,扣缴执行费252.23元后余款3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姚和盛的银行存款4051.58元,扣缴执行费81.58元,余款397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共计扣缴执行费600.32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5300元。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管、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审 判 员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