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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赵超、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赵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赵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1930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民字第006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赵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1660元、手续费6510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借款抵押物为东风牌小轿车一辆。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7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58943元,或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东风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