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淑红与王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红,王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264号原告王淑红。被告王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红与被告王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孙峰自愿以名下的鲁BXXX**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担保人孙峰名下的鲁BXXX**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雅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