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宋善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7号罪犯宋善刚,辽宁省瓦房店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满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善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年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宋善刚赔偿王锐锋经济损失19755.05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某2600元、解晶龙50元、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合元酒店48000元、王华3500元。满城县良园酒店1100元、曹伟光235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善刚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善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