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红元与史华军、李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元,史华军,张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元,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华军,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中钢吉炭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审被告:张永明,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上诉人张红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元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红元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张红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