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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汤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汤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燕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