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旗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金旗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587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更新,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淑丽。被告(反诉原告):西安金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毕升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魏怀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允光。委托代理人:刘少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金旗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安金旗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金旗印务有限公司申请对反诉撤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金旗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3965.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后,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3684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