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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非诉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与宝应县华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非法用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宝应县华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非诉行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宝应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梁鹤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宝应县华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华,该公司董事长。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与宝应县华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非法用地纠纷一案,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宝国土资(2013)罚字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当按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退让出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占用的土地上建成了厂房和相关建筑,所建的建筑在村镇的整体规划内。如果拆除所建建筑物,将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现不具备腾让土地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已纳入村镇整体规划,可通过补办用地手续来补救,暂不具备腾让土地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宝国土资(2013)罚字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腾让土地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俊审判员  陶双庆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跃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