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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与周金祥、许丹婵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茗茗,周金祥,许丹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符茗茗,女,壮族,现住茂名市。被执行人周金祥,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许丹婵,女,汉族,住茂名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金祥、许丹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金祥、许丹婵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时止)给申请执行人符茗茗,向申请执行人符茗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周金祥、许丹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金祥、许丹婵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79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明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