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苏庆礼、苏宛生与苏东升、徐桂芝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礼,苏宛生,苏东升,徐桂芝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苏庆礼,男,汉族,住南阳市汉冶路。原告苏宛生,男,汉族,住直同上。(系苏庆礼次子)。委托代理人闫宏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东升,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苏庆礼的长子)被告徐桂芝,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苏庆礼之妻)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同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理萌,被告苏东升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庆礼、苏宛生诉被告苏东升、徐桂芝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只提供的有关文书和协议,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而房管局是代表国家的房产确权机关,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庆礼、苏宛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彬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