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69号原告谷**。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撤回对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谷**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逢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