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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邓志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志辉,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2008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22日减刑释放。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志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22时许,双流县公安局民警在双流县彭镇燃灯社区北六街查获一赌博场所,现场挡获2台6人座电子游戏“鱼儿机”及赌博人员陈某某、夏某某、袁某某等5人,并查获赌资9300元。经查,该赌博场所为被告人邓志辉于2014年8月份开设,期间共计盈利10000余元。经鉴定,被查获的赌博机折合单人机共计12台。被告人邓志辉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邓志辉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收据,(双)公治认字(2014)第188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2008)双流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邓志辉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志辉以盈利为目的,违法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志辉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邓志辉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邓志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涉案赌博工具(两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九千三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嘉庆人民陪审员  陈安文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