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林某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16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6月4日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志松、付丽(实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俊、代理检察员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苏志松、付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起,被告人林某甲在泉州市丰泽区明鑫中心1幢明珠阁7号店经营“丰泽区荟芝源美容院”。2013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欲为该美容院做广告,便通过互联网购买“伪基站”设备等作案工具。2013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其堂弟林某乙所有的小轿车,搭载“伪基站”设备从泉州市区丰泽广场出发,沿田安北路、东湖街、温陵路、城基路行驶,使用“伪基站”设备沿途向不特定人员发送内容为“荟芝源专业祛痘全国连锁机构,郑重承诺:签约包治无效退款!地址:泉���儿童医院斜对面,电话:2880****www.hzy365.cn”和“荟芝源专业祛痘全国连锁机构,关系你的脸,我们只做效果不做价格,专治:痤疮、青春痘、痘印等,地址:泉州儿童医院斜对面,电话:2880****”的广告短信。当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移动公司报警后,在鲤城区东街与城基路交叉路口处抓获正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送广告的被告人林某甲,当场扣押到作案工具群发器(“伪基站”设备)1台、天线1支、蓄电池1只、变压器1台、笔记本电脑1台。“伪基站”设备的工作原理为,能够仿真移动通信无线基站系统及后台分析系统,利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频率资源等,伪装成移动基站的邻区,在信息获取点设置仿真移动基站,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迫用户终端(手机)在仿真基站信号中登记,通过后台分析从而获取用户的信息,如手机号码等。当手机用户进入“伪基站”设备范围后,“伪基站”设备随即获取手机用户的IMSI号(一个IMSI号对应一个手机号码),并向该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使该手机用户通讯中断,导致用户不能正常接打电话或上网。经福建省无线电检测中心检测认定:上述“伪基站”设备能在935~956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经检查,上述“伪基站”设备共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161504个,造成161504个手机用户通讯中断不满一小时,发送短信85239条。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面材料、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泉州移动通信公司网络部关于“伪基站”对���动信号影响、工作原理及危害的说明、关于2013年12月10日“伪基站”发现过程的说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及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谢某某、吴某某、林某丙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伪基站”设备所发的信息,系为其经营的美容店做广告,发布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虽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但其自2005年刑满释放后至本案案发前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再次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故对被告人林某甲不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能认罪、悔罪,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达到刑罚的处罚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认罪、悔罪,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群发器(“伪基站”设备)1台、天线1支、蓄电池1只、变压器1台、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海燕审 判 员 吴月妮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进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