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美侠、王利与徐州市鼓楼区九里街道办事处九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徐州市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孙某某。原告王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徐州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孙某某、王某诉被告徐州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0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徐州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王某诉称,两原告为被告徐州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1年,两原告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旱田地1.52亩,并依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缴纳了农业税、公粮款、乡统筹等税费。现经省政府批准,原告所在的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人均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00000元。因被告拒绝支付两原告的补偿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2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为涉及村民某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故本案原告的诉请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某审 判 员 季 某人民陪审员 裴某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