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登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生、代理检察员郑玉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陈登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以编造的埇桥区曹村镇三环村土地征地补偿低、村建房被干部侄子出售、土地污染等事实为由,煽动、威胁三环村村民约30人冲击宿州市埇桥区开发区管委会大院,在开发区管委会内拉横幅,敲砸办公楼各个办公室的门,辱骂工作人员,闹事约1小时,造成宿州市埇桥区开发区管委会无法正常工作。2014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煽动、威胁三环村村民约30人冲击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政府大院,造成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政府无法正常工作,后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曹村派出所公安干警制止。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辩称:起诉书对其的指控均不属实。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上访的理由具有合理性,未实施打砸抢等严重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证据不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煽动30名左右三环村村民以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三环村土地征地补偿低、村建房被村干部亲属出售、土地污染等事情为由,在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拉横幅,敲砸办公楼内办公室的门,辱骂工作人员,持续约1小时,造成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无法正常工作。2014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又煽动30余名三环村村民冲击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民政府大院,造成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民政府无法正常工作,后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曹村派出所公安干警制止。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视听资料,载明2014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室和管委会工作人员谈话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有拍桌子、辱骂的行为。二、书证(一)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23日李某甲纠集三环村三四十人到开发区非法上访,在开发区院内拉横幅,开发区工作人员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做出合理说明和答复。有些群众在李某甲唆使下,冲进办公楼,扰乱办公秩序。管委会副主任马海峰、曹村镇副镇长张敬雷在201室接待群众,李某甲在会议室撒泼、谩骂、喧哗,群众得到答复准备离开时,李某甲又谩骂、阻拦群众,并辱骂工作人员。因李某甲闹访,造成该单位上午8时至12时无法正常办公。(二)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24日李某甲纠集群众,分乘两辆农用车到镇政府非法上访,组织指挥群众冲击镇政府大院,扰乱公共秩序。曹村派出所接警后,依法处理。(三)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明三环村启动新农村建设,建设第一批房子时,刘某乙不是村书记,庄某甲未担任村长。汉泰化工厂手续齐全,至今未造成污染。三环村依法征地,补偿全部到位。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到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民政府所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闹访的理由不成立。三、证人证言(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在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镇政府工作,2014年6月23日上午8时许,他上班时看到三环村李某甲带了30多人拉着写有“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吃饭”的横幅在吵闹,他和开发区曹主任及执法大队人员在109办公室接待了李某甲等人。就李某甲反映的三环村土地差价问题,他们明确答复李某甲后,李某甲不满意并带人到二楼和三楼砸门,辱骂工作人员。后来开发区马主任在209房间接待李某甲等人,李某甲大约闹了一个多小时才离开,当时没有造成多大损失,就是致使开发区无法正常工作,当时合肥有家企业来洽谈项目也没法接待。2014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曹某甲接到镇政府电话说李某甲带了40多人到镇政府闹事,他和曹某甲及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赶到镇政府时,看到李某甲带人往镇政府里冲,导致镇政府无法正常工作,他们怕失控就联系派出所人员阻止了李某甲等人。(二)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他系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执法大队工作人员,2014年6月23日上午8时许,他上班时看到李某甲和三环村的其他群众拉着横幅来到开发区,开发区办公室主任曹某甲等人上前接访,他跟着去维持秩序。他们接待了半小时后,李某甲等人对答复不满意又拨动群众到二楼和三楼砸门,辱骂工作人员。后来开发区马主任、张镇长在209房间接待李某甲等人,李某甲等人聚众上访对开发区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就是把开发区门给砸坏了,造成开发区无法正常办公,当时合肥有家企业来洽谈项目也没法接待。2014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曹某甲接到曹村镇政府办公室电话通知他们去接访,他和马主任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赶到镇政府,看到李某甲带了几车人往镇政府里冲,还想往镇政府大楼里面冲,不想冲的李某甲就骂,还骂镇政府工作人员和他们执法人员,他们和曹村派出所人员阻止了李某甲等人。(三)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明他系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主任,2014年6月23日上午8时许,他上班时看李某甲带了30人左右拉着横幅吵闹,他和工作人员张某甲接待李某甲等人,劝说李某甲等人冷静反映问题,李某甲和几个人反映土地补偿款问题,没说几句就带着人冲到三楼敲砸各个办公室的门。之后,他和张敬雷镇长、开发区马主任在二楼209室和群众代表交流,发现李某甲等人主要反映征地补偿款问题,他们明确答复土地补偿款在2010年已经一次性补偿到位,期间李某甲不停谩骂并砸二楼办公室门,使开发区办公楼里的人无法正常工作。经他们劝导一部分群众想回家,李某甲还骂群众不让群众回家,一直到10时左右,李某甲等人才离开。当时合肥有家企业来洽谈项目,他们也没法接待。2014年6月24日上午,他接到消息反映李某甲带了40余人乘坐两辆车要到曹村镇政府上访,他和开发区工作人员赶到曹村镇政府准备联合曹村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做接待工作。当日9时许,李某甲带了40余人,开着两辆拖拉机直接到曹村镇政府院内,李某甲等人辱骂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反映问题,致使曹村镇政府不能正常工作。李某甲组织三环村人往镇政府里冲,不想冲的人李某甲就骂,还辱骂镇政府工作人员,后来,他们联系派出所人员阻止了李某甲等人。(四)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3日上午,他和李某乙在开发区时看到李某甲等人在开发区吵闹,拍桌子砸板凳,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因李某甲等人吵闹使开发区无法正常工作,后来经过协调就走了。(五)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3日上午,他看到李某甲等人在开发区吵闹要土地补偿款,李某甲等人拍桌子砸板凳,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因李某甲等人吵闹使开发区无法正常工作,后经过协调离去。他知道三环村第一批开发北面的三十多亩地盖成楼房被村长庄某甲和村书记刘某乙的侄子卖了的事,那块地只有三亩多地,村里少刘某乙侄子修路的钱,后将这16户的土地以每户12000元钱交给村里了。(六)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李某甲的丈夫,2014年6月22日晚21时许,他回家看到车兴光、武东、刘广波、林某和李某甲商量上访的事,车兴光拿红纸写标语,他只看到一句“我们要吃饭”,车兴光说弄什么材料,他就洗澡去了。上访是车兴光操纵的,李某甲和武勇媳妇小春一起组织的。他听村里人说,李某甲和小春在村里来回宣告,说要到镇政府要面吃,让大家都去,上访的四五十名村民是胡长海开农用拖拉机,还有彭天亮开着三环村大队的三轮车带来的。(七)证人庄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三环村村主任,2014年6月23日上午,李某甲、武某、马某等15人左右因为土地补差价问题到开发区办公室大楼去闹。2014年6月23日中午的时候,李某甲在村里骂谁家不去人,就到谁家去骂。6月24日他也在镇政府,李某甲出钱租了两辆车,拉了30多人聚集在政府门口,在政府门口骂人。这两天的上访,李某甲、武某是主要人员。李某甲被拘留后,车兴光几人告诉他们,是林某安排李某甲随便找点理由去埇桥区开发区、曹村镇政府闹事,目的为了把他们村搞乱,林某能在这次的村里选举中选上村书记。李某甲反映三环村第一批开发北面的三十多亩地被庄某甲和村书记刘某乙的侄子开发楼房卖了不属实,李某甲所说的那块土地,没有三十亩,实际只有三亩多地,是通过埇桥区美好乡村办公室住建局统一规划建成居民住房,因村里修路少村民李伟债务,所以将这块地共16户,以每户12000元交到村里。四年前经区四大班子,按征地标准25800元一次性补偿到位。李某甲反映的三化村因汉泰化工厂的污染严重也不属实,该厂2013年就不生产了。(八)证人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3日上午,他到开发区加水时,看到开发区大楼门口聚集了十余人,李某甲站在台阶上骂,开发区的工作人员上前阻止,李某甲就带人到办公大楼里去了,当时就李某甲自己在辱骂。当天中午李某甲回到家后,又在村里骂“谁家不出人,就死谁全家”。2014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李某甲家门口聚集了20多人左右,坐拖拉机走了。(九)证人曹某丙的证言,证明是李某甲组织人员到镇政府、开发区上访,李某甲等人去开发区、镇政府是要求补征地的差价,开发区征地安置政策给村民每亩25800元,是一次性补偿,现在李某甲等人要求每亩地再给他们涨到31500元,李某甲等人不占理,所以就聚众上访。2014年6月23日11时许,他看见李某甲骑着黑色电动车由东向西驶,并大喊大骂,让村民去上访的,他女儿才16岁,也被李某甲教唆去开发区、镇政府上访了。(十)证人车兴海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4日李某甲等人到曹村镇政府上访是李某甲组织的,李某甲在村里挨家串户地说都去上访去,一家出一个人,谁家要是不去,李某甲就骂谁,还说到时候领来东西没有那家的。2014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他在开发区大楼旁边干活时,看到李某甲带着三环村村民约20人到开发区上访,吵闹、乱骂,他赶到现场时,李某甲等人都到会议室了,他就离开了。当天是李某甲组织上访的,李某甲到村里骂着说“谁不去死谁全家”之类的话。李某甲带人到开发区闹完回来后,大概十一点钟,他遇到李某甲骑着电动车带着孩子在村里乱骂让村民去上访的话,还说不去的不给签名,到时候不给分钱。(十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甲被依法刑事拘留后,镇里安排他和村长庄某甲了解李某甲上访原因,发现是村民林某安排李某甲,要求李某甲随便找点理由到埇桥区开发区、曹村镇政府闹事。为了把他们村搞乱,林某好在这次村选举中选上村书记。(十二)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2日李某甲打电话让他去她家,他看到车兴光、刘广波都在李某甲家,武某也来了,李某甲说关于村里给每家每户一袋面的事、绿化带的事,还有村里账目的事要去上访,李某甲还说是车兴光让她去上访的,他说不参加就和武某走了。他没有安排、指使李某甲上访。(十三)证人车兴光的证言,证明林某、李某甲、武某、刘广波等人聚众非法上访表面是为反映三环村的各种问题,实际是为这次选举中林某能选上他村的书记。半个月前的一天下午17时许,林某找到他说村里快选举了,让李某甲出门闹一闹,上上访,把现在的村干部换掉,让李某甲重新安排代表,自己选村干部。2014年6月22日晚20时,李某甲联系他,他和刘广波、庄道军、林某、李某甲在李某甲家里商量6月23日上访的理由等事情。实际是林某组织人员上访的。(十四)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4日上午,她在家拖地时听到外边有声音,出去后看到大约20人说要去到镇政府问问原来卖地的事,她也卖了地就想过去看看,没人通知她去上访。他们到镇政府下车后,镇政府的人就把李某甲和武东带走了,后来她和镇里一名女干部吵了几句也被带到派出所了。(十五)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因开发区刚建时,镇领导说三环村只要卖地的村民一个月一家给一袋面,他们把土地卖给政府后到今天一袋面也没给他们。2014年6月24日上午他们到曹村镇政府问领导要面,他们刚下车就被曹村派出所的人带到曹村派出所了。他们当时去了一辆农用三轮车、一辆90型四轮拖拉机和一辆面包车。四、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称2014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她和三环村的二三十个人到开发区要土地补偿款,三环村的人把地卖了,村干部承诺说给补偿,她在开发区吵闹一会,没有骂人。2014年6月24日9时许,他们开着一辆农用四轮车和村里的三轮车,总计有二三十人到曹村镇政府上访反映三环村第一批开发北面的三十多亩被村长庄某甲和书记刘某乙的侄子开发楼房卖了,以及汉泰化工厂污染太严重的问题,派出所工作人员传唤她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她就到派出所了。四轮车是群众花100元租胡长海的车,她不知道两次上访是否有人组织。当庭供述是车兴光组织她去上访的。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67年4月13日。二、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到政府上访。2014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纠集曹村镇三环村村民马某、武某等30余人到曹村镇镇政府非法上访,在镇政府内辱骂工作人员,致使曹村镇镇政府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曹村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民政府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更正。对于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辩称起诉书的指控均不属实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上访的理由具有合理性,未造成严重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民政府工作无法进行,形象、权威遭到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对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杜长琳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