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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肖某甲,男。被告张某,女。原告肖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慧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底通过网络相识相恋,次年9月在祁东县步云桥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后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10月协议离婚。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复婚,同年11月31日生育一子肖某乙。2013年正月,被告打牌时与王某相识,进而与王某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7月30日,被告不顾及家庭和小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同年9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现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分担婚生子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通过网络相识恋爱,次年9月,双方在祁东县步云桥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0月协议离婚。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复婚,同年11月31日生育一子肖某乙。2013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之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同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予准许。另查明,原、被告在祁东县洪桥镇香山路南侧拥有一套148㎡的房产。现婚生子肖某乙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籍信息、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2013)祁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待证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3年7月16日,因双方发生争吵,之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同年9月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被本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肖某乙的抚养权问题及原、被告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问题,由于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无法查明事实,因此,本院对婚生子肖某乙的抚养权问题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问题亦暂不作处理,日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肖某甲请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予以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卫忠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