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力与吉林娜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提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力,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刘辉(刘力妹妹),女,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冷保亭,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娜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包冠三,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力与再审申请人吉林娜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吉民申字第9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辉、冷保亭,吉林娜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包冠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1)绿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