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俊宏、朱运通与朱运通、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宏,朱运通,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刘俊宏,女,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朱运通,男,生于1961年11月29日,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朱运波,系朱运通弟弟,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号。法定代表人:沙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来,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学东,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宏诉被告朱运通、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俊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俊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刘俊宏负担。审判员  肖拥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谈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