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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姚×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723号原告姚×,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张×,男,1969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志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诉称,2008年8月,我与张×通过婚介相识,于2009年2月领取结婚证,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我与前夫生有一女梁瑶,由我抚养。张×与前妻生有一子张强,由张×抚养。双方婚后���期感情尚好,后来我发现张×一直在欺骗自己,而且张×一直不找工作,各项生活费用都是由我负担,张×所说的二百多万工资和卖房钱也要不回来。四年以来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导致感情破裂。我于2014年2月曾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我与张×分居已近一年,婚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现再次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除我与张×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张×承担。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姚×离婚的理由是因为我投资出去的钱没有收回来,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姚×与张×于2008年经婚介所介绍相识,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姚×与前夫生有一女梁瑶,由姚×抚养;张×与前妻生有一子张强,由张×抚养。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日常琐事、��济问题及生活习惯等产生一定矛盾,2014年姚×曾起诉张×要求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经查,双方至今未分居。庭审中,张×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为双方关系和好作出努力。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2014)海民初字第9445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姚×与张×经介绍相识后自主结婚,二人应彼此珍惜现有的婚姻生活及夫妻感情。现双方之矛盾,系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生活习惯等原因及双方之间缺乏沟通所致,鉴于双方均不存在破坏夫妻感情的恶劣行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在家庭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互信互爱的原则,加强沟通与理解,多从自身查找并改进不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解决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姚×虽第二次起诉要求离��,但庭审中张×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为双方关系和好作出努力。现姚×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姚×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陈爱萍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思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