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树才与闫永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树才,闫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66-1号申请人高树才,男,汉族,1966年0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闫永华,男,汉族,1972年0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闫永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2月6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闫永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