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日开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9660.5元,执行费30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于2015年1月2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9660元及执行费305元。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