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志荣与王宝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荣,王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胡志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宝金,男,汉族。关于胡志荣与王宝金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志荣申请执行标的5241280元。执行中,已执行和抵扣执行款共计3365282.13元,被执行人王宝金暂无其他财产作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