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甄忠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甄忠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甄忠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53号罪犯甄忠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滕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甄忠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2012)枣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中对骗取贷款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诈骗罪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甄忠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甄忠景犯诈骗罪。二、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中对诈骗罪的量刑部分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即判决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原审被告人甄忠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甄忠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甄忠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甄忠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甄忠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4年11月间,被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甄忠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甄忠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甄忠景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