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沈金芳与沈志刚、金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芳,沈志刚,金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沈金芳。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球,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刚。被告金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芳与被告沈志刚、金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金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金芳负担(已付)。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