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一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顺与被上诉人常德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顺,常德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顺,男,1985年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周碧,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顺与被上诉人常德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碧,被上诉人常德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晓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贺德全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