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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民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百年与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百年,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百年。委托代理人:邹建宏,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玉强。上诉人马百年与被上诉人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湖安孝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马百年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百年与被上诉人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百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百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46元,减半收取4873元,由马百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