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鳌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乐安县麒麟凤凰城一期工程项目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鳌民初字第12号原告聂某某,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华,乐安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乐安县麒麟凤凰城一期工程项目部。地址:乐安县乐民路西侧。负责人:李宾。委托代理人游高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华,系该公司经理。地址:乐安县鳌溪镇鳌溪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6280379-8。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乐安县麒麟凤凰城一期工程项目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4日原告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乐安县麒麟凤凰城一期工程建筑工地搬运砖块,中午下班从该工地七号楼返回家,路过该工地9号楼时,被九号楼高空坠落的模板砸中颈部受伤倒地。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37772.22元。本院认为,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乐安县麒麟凤凰城一期工程项目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不符合条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根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