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孔令贵与王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贵,王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刘文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孔令贵。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代表人娄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贵与被告王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刘文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贵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令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孔令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 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