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金石与黄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石,黄天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黄金石,男,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黄天翔,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石与被告黄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金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金石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