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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杨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杨光明,杨华北,乔能胜,杨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牛登国,主任。被执行人杨光明,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华北,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乔能胜,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敬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杨光明、杨华北、乔能胜、杨敬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光明、杨华北、乔能胜、杨敬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光明、杨华北、乔能胜、杨敬成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139000元及利息元,律师代理费13829元,案件受理费4936元。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光明、杨华北、乔能胜、杨敬成有执行��力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