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健、葛清风与被执行人陈国亮、邱允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健,葛清风,陈国亮,邱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健,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阳市,现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葛清风,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建阳市,现住建阳市。被执行人陈国亮,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阳市,现住建阳市。被执行人邱允娜,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阳市,现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小健、葛清风与被执行人陈国亮、邱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潭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84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记录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国亮所有的坐落于建阳市房已抵押并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邱允娜所有的日产小汽车已抵押。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邱允娜所有的小汽车由于已抵押,已被他人占用,放弃该财产。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借款3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冬明审判员 胡世清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