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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覃智申请刘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智,刘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覃智,男,生于1970年8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湘,男,生于1979年6月6日,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42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湘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湘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