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626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4年4月30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稍有不快便提出离婚。在原告父亲病危住院期间,被告两次提出离婚,在父亲病逝期间,被告不顾家人悲痛心情,再次提出离婚,甚至于晚上11点离家出走。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由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5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登记结婚的情况属实。原告所述我常提出离婚不属实,发生矛盾时我曾经说过,但并非原告陈述的那么频繁,在其父亲病危及病逝后我都没有提出过离婚。2014年12月的一天,因夫妻矛盾,被告强行收回房门钥匙,母子二人将我从家中赶出并将衣服从七楼扔下,致使原告无家可归。现在原告起诉离婚我不同意,彩礼已经补贴家用了,再无彩礼可以退还。原告为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证据二、武威市凉州区第三人民医院的处方原件一份、门诊票据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无夫妻感情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没有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我做检查时给原告告知了,原告知道这件事情,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现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同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小孩。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时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还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巩固,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正确处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严永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