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债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建波与王尉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波,王尉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债初字第96号原告陈建波。委托代理人曾德程,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尉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波与被告王尉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为群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