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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李某甲,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李某乙,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0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