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李某甲,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李某乙,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0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