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福俤农户、林水英农户与福建省南平市山水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俤农户,林水英农户,福建省南平市山水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713号原告陈福俤农户,住南平市延平区。诉讼代表人陈福俤,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林水英农户,住南平市延平区。诉讼代表人林水英,女,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香云、罗作湍,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山水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南平市工业路南站后山。法定代表人郑建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汉彬,南平市延平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俤、林水英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山水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