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多兵与王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多兵,王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马多兵。被告:王胜,安徽宿州人。原告马多兵与被告王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马多兵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多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多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