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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49号原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清祥,职务:董事长。被告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该案应有被告所在的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11月13日,原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甲方,本合同的甲方原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沂源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德军审判员  江兆剑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倪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