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新龙与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龙,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龙,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龙与被执行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振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