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廷佳与刘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佳,刘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刘廷佳(又名刘廷加)。被告刘承龙,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佳与被告刘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佳撤回对被告刘承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廷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