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静与吴应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吴应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赵静,女,生于1969年3月1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吴应全,男,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大专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吴应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来源:百度“”